(桂农业发〔2015〕7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关于“创建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指示精神,有效推进产业融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消费为核心,以规范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为重点,坚持“农旅结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方针,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培育品牌,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打造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志性品牌,带动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示范创建与示范带动相结合。既要抓好示范创建,树立典型,培育品牌,又要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全面推动产业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2、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主导,调动社会力量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形成吸引各种资源要素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集聚的体制机制。
3、坚持系统开发与突出特色相结合。要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同时,要注重挖掘乡土文化,培育特色产业,提升产业影响力、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知名度。
4、坚持设施改造与素质提升相结合。既要在创建过程中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改造基础设施条件,又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强化策划创意,注重科技支撑,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提档升级。
(三)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每年在全区创建15—20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打造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志性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带动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条件
(一)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风情风貌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能起到带动作用。
(二)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3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三)服务功能完善。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四)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指示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无违规建筑和乱占耕地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近3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现象。
(五)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六)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3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5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示范点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正式开业1年以上,通过自我创建,达到“示范点创建条件”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民合作社等,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内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除外),均可自愿申报。
(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对照“示范点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行评分,分数达到700分以上,方可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旅游局(委)申报初评,填写《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和自评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三)初评达标后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旅游局(委)向所在设区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复评。
(四)各设区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发展委员会复评达标后报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评定。
(五)评定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后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公告。
四、申报时间
(一)2015年8月31日前,由设区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发展委员会以联合发文形式将今年拟创建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名单(附各点情况简介)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促进处(每市创建的示范点不少于1个)。
(二)2015年10月30日前,各设区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本市评审达标的示范点材料(包括申报表、照片以及评分表)一式4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促进处(各2份),同时附材料光盘和报送电子版。
五、认定和管理
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示范点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后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公告;并统一制作、核发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牌匾及证书。
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核。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示范点将依照《细则》作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示范点称号等处理,且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自取消称号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重新申报。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引领我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安排,创新遴选机制,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遵守相关工作程序。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以示范创建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三)搞好宣传推介。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认定的示范点的有关信息,要在有关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或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促进处联系。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人:杨曦林,联系电话:0771—2182553(兼传真)、13132615259,gxnytxxny@163.com;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促进处联系人:邵卿德,联系电话:0771—5505098、5503198(传真)、15207769988,330916900@qq.com。
附件:1.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2.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分细则
3.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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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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