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三优先”鼓励措施助推生态园区建设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7日    浏览次数:1670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李欣松

    “建设生态产业园区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地、优先享受政策。”8月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将采取“三优先”举措,为加快广西建设生态产业园区、提高工业园区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的绿色化程度提供保障。

  记者了解到,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各级政府赋予生态产业园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权限,优先统筹安排生态产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新建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按照分级保障原则予以安排。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享受低丘缓坡、工业用地上山、未利用地开发等土地利用政策。利用园区内原划拨工业用地发展重点生态产业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

  据悉,到2017年,广西50%以上国家级园区、30%以上自治区级园区将实施生态化改造,南宁、梧州、贺州等规划新建的生态产业园初具规模。到2020年,全部国家级园区和30%的自治区级园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其他自治区级园区全部启动生态化改造,构建起一批主导产业链型的生态产业园区,南宁、梧州、贺州生态产业园建成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初步建立起生态型产业体系,促进绿色产业集群优势进一步显现、资源产出率大幅提高。(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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