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6日    浏览次数:1516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资金(以下简称种质资源普查资金)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质资源普查资金是部门预算安排用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种质资源普查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于普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种质资源普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专用材料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燃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地方及非预算单位不得列支会议费。

第五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种质资源普查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并审核预、决算和绩效考评,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部属预算单位通过部门预算批复直接下达资金;非预算单位所需资金根据任务量和资金需求测算后,通过农业部文件下达。

第六条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以下简称部种子局)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省级农业科学院、县级农业局和其他相关科研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承担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并按要求编报本单位项目预算。

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农业县(市)的作物种质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征集。各省级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县(市)作物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各县级农业局承担本县(市、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和征集。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其他相关机构参加有关作物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实施。部分业务确需相关单位协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取得有效财务票据。协作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普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大型修缮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以及其他与种质资源普查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种质资源普查资金支付业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种质资源普查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会同部种子局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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