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区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产业发展壮大,促进广大农民增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意见》(桂发〔20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水牛奶业的意见》(桂政发〔201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及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安排计划,现就2016年自治区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部署和精神,以实施“339”工程、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方案和农民收入倍增计划为载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方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的积极性,实现粮食稳产、产业发展、企业壮大、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主体投入和工商资本投入,共同形成发展合力。
2.保障供给、促农增收原则。围绕“稳粮食、强产业、保供给、促增收”的目标,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公司、合作组织、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中的主导作用和助农增收中的引领作用。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全区发展粮食、农林优势特色产业等专业规划,结合建设自治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有关要求,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组织申报,并对重点产业、优势产区予以重点、优先扶持。
4.规范透明、统筹兼顾原则。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安排全过程坚持规范、透明,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坚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统筹兼顾安排各产业项目资金,促进全区粮食生产、优势种养、林下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均衡协调发展。
二、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
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场企业、良种繁育场(站)、有关科研事业单位等符合本通知相关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自愿申报。
除从事粮食生产的市场主体可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外,其余申报对象应为单一主体。
(二)申报项目分类。
本次项目分为粮食种植类、特色种养类(含林下经济)、农产品初加工类、农业产业化类、休闲农业类等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每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类别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齐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2)申报主体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或业务,经营记录良好,截止申报时持续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有稳定的生产用地,且用地手续齐全(以有效的耕地和林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为依据);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
(4)所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拥有相关资格证书,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
(5)有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或农民增收的能力和实绩记录。
(6)规范管理。企业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其他申报主体应当建立有规范的台账制度,收支账目真实、清晰、可核,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7)以往获得过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能够按要求实施完成,无骗取、贪污、挪用或严重损失浪费等不良记录。
(8)依法经营,申报前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处罚记录。
2.不予受理情况。申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申报:
(1)申报对象申报前三年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没有按要求实施项目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导致严重损失浪费或不良影响,或重复申报的(所申报项目与以前获得项目是同一实施对象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内容)。
(2)申报对象所申报项目不在扶持范围,或所实施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3)申报材料、申报主体或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对象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4)申报对象所生产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5)未经市县有关部门推荐或逾期申报的。
3.分类条件。
(1)粮食种植类项目。
种粮大户:承包或租赁耕地,2014-2015年每年种植水稻50亩以上(不含复种,下同),或玉米、马铃薯30亩以上,或特色粮食作物10亩以上。
粮食合作社:2014-2015年每年种粮水稻200亩,或玉米、马铃薯100亩以上,或特色粮食作物30亩以上。
家庭农场:2015年种粮面积30亩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2014-2015年种粮面积300亩以上或特色粮食作物50亩以上。
县级农业部门:在规划布局划定的水稻、玉米、马铃薯优势区域范围内,2014-2015年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粮食高产创建示范项目,水稻示范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玉米、马铃薯示范基地相对连片500亩以上。但应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牵头申报。
(2)优势特色种植类项目。
食用菌:在食用菌2015-2020年规划重点优势区域内,当地发展食用菌产业的积极性高,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优势。其中菌种厂栽培菌种年生产供应能力30万袋以上;菌包供应中心年生产供应能力在100万袋以上;生产示范点布局科学,年栽培规模35万袋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加工企业年加工食用菌鲜品在600吨以上;生产环境必须符合产地安全生产要求。具有独特资源和品种优势、龙头企业、出台了地方产业扶持政策的地区、与我区食用菌创新团队合作的单位优先安排。
蔬菜: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500亩(贫困县25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100亩(贫困县50亩)以上。周年生产,产品适销对路,已经形成地方特色的蔬菜产品生产基地优先安排。
水果:在《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方案》规划的水果产业布局范围内,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500亩(贫困县25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100亩(贫困县50亩)以上。主导产业集中,基础条件较好,产地环境友好,产品质量安全适销对路。
茶叶:集中连片面积300亩(贫困县200亩)以上,茶园基础条件较好,配套茶叶初制加工厂且加工工艺先进,产品市场销售良好。
蚕桑:2015年桑园面积达3万亩或年产鲜茧2500吨以上的县(市、区),有集中连片桑园500亩以上,实行小蚕共育、蚕沙无害化处理、大蚕房通风改造、推广桑蚕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展种桑养蚕技术培训与普及的蚕桑生产基地。
果蔬产地预冷库建设及采后商品化处理建设项目:相对集中连片的水果、蔬菜基地500亩(贫困县250亩)以上,带动辐射3000亩以上。
荔枝产业发展项目:在荔枝适宜产区内,连片规模300亩以上适合高接换种改造的成年果园,以生产大户、合作社或农业企业为主体申报。重点对禾荔、黑叶、三月红等传统品种进行高接换种改良。
富硒农产品:集中连片的富硒水稻、玉米、水果、蔬菜、茶叶等,基地面积200亩以上;食用菌年栽培规模10万袋或者1万平方米以上。
(3)农业产业化类项目。
申报企业必须是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且企业生产所需原料基地主要在我区。
主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通过“三品一标”或其它国家认可的质量安全认证。
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合计1600万元以上,订单收购农产品1600万元以上。果蔬、食用菌和茶叶产业,自治区级农业示范区内龙头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4)休闲农业类项目。
①种植类:在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能较好突出种植主题,将传统种植业与服务业相结合,管理规范,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前景看好的休闲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皆可申报。支持获得全国和自治区休闲农业示范称号的单位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
②渔业类:在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能较好突出涉渔主题,将传统渔业生产与服务业相结合,管理规范,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前景看好的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皆可申报。重点支持2015年获得全国和自治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一步完善示范基地基础设施、渔业文化建设。
③林业类:项目区域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以上,有明显的森林小气候条件;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已经开展休闲旅游业务两年以上;依托花卉、苗木基地开展的休闲旅游项目,基地面积达300亩以上。
(5)优势特色养殖类项目。
①水产类:重点扶持水产良种场升级改造与保种、山区梯级小窝养殖设施建设、稻田藕田生态养殖设施改造、海上抗风浪筏式养殖设施建设、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建设、亚冷水性鱼类养殖基地建设、大水面网箱生态养殖升级、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废水治理设施建设等项目。
申报单位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等管理制度,前三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在主营品种生产、研究或开发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带动能力,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应具有与实施项目相适应的养殖、苗种生产基地、生产设施和技术力量,能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水产良种场升级改造与保种项目,必须具有国家和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稻田藕田生态养殖设施改造项目,连片稻田200亩以上;海上抗风浪筏式养殖设施建设项目,有养殖水面20000平方米以上;亚冷水性鱼类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有养殖水面1000平方米以上;大水面网箱生态养殖升级项目,有网箱养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连片池塘100亩以上;养殖废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连片池塘150亩以上。水产类项目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稻田藕田生态养殖项目除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②畜牧业养殖类。畜牧类项目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奶水牛发展奶水牛规模养殖基地建设,新建标准化奶水牛养殖栏位50个以上。
甘蔗尾梢等非粮饲料资源加工利用。申报非粮饲料专业化加工利用项目的企业,上年加工销售非粮饲料产品5000吨以上。
甘蔗尾梢等非粮饲料资源综合利用。申报养殖场非粮饲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长年存栏肉牛100头以上或圈养肉羊300只以上。
种源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奶水牛、肉羊种源基地建设。申报单位必须为取得自治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自治区级种畜场。
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
(6)林下经济类项目。
①林下种植类。农(林)业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且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3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各类科研单位、良种繁育场站)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或职工达10户以上;家庭农场(林场)或种植大户单类有效林下种植相对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且带动农户5户以上。
②林下养殖类。农(林)业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且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3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达10户以上;家庭农场或养殖大户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且带动农户5户以上。
(二)优先扶持条件。
2016年自治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方案》确定或明确的重点或优势地区,优先支持重点或优势区域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围绕上述扶持产业和品种申报相关项目。对申报规划以外的区域和本指南重点扶持以外的品种,原则上不予扶持。
1.重点支持地区。
(1)粮食种植类:50个“十二五”规划中的粮源基地县。
(2)特色种植类:
①水果:2015-2020年特色果业提升行动方案确定或明确的重点或优势地区。
②蔬菜:2015-2020年蔬菜产业提升行动方案三大蔬菜生产基地的重点县。
③茶叶:2015-2020年茶叶产业提升行动方案10个产茶大县及16个产茶县。
④桑蚕:2015-2020年蚕桑产业提升行动方案三大蚕桑优势区域。
⑤食用菌:2015-2020年食用菌产业提升行动方案六大食用菌优势区域及六大产业基地建设。
⑥荔枝产业发展:钦州市、玉林市、贵港市、南宁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等荔枝主产市。
⑦富硒农产品:2015—2020年广西富硒农业提升行动方案七大富硒农产品优势种植区。
(3)特色养殖类。
①水产类:水产良种场升级改造与保种、山区梯级小窝养殖设施建设、稻田藕田生态养殖设施改造、养殖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四类项目全区可申报,其中稻田藕田生态养殖设施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贫困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建设项目由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钦州五个市的城郊县区申报;亚冷水性鱼类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由桂林市申报;海上抗风浪筏式养殖设施建设项目由沿海三市申报;大水面网箱生态养殖升级项目由河池、百色、贺州市申报;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由桂林、河池、百色市申报。
②养殖类:不设重点支持区域。
(4)林下经济:不设重点支持区域。
(5)农业产业化类:不设重点支持区域。
(6)休闲农业类: 2015-2020年休闲农业提升行动方案确定或明确的重点或优势地区。
2.重点扶持产业和品种。
(1)粮食规模化、标准化种植。重点支持水稻、玉米、马铃薯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适当支持贫困县种植有机大米、黑米、红米、糯米、黑糯米、小米、糯玉米、甜玉米、高粱、小麦、荞麦、生态观光兼用水稻、紫色红 薯、淀粉型红薯、鲜食型红薯、果脯加工型红薯等特色粮食作物。
(2)优势特色经济作物规模化、标准化种植(不含糖料蔗)。重点支持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桑蚕等优势特色经济作物规模化、标准化种植以及水果蔬菜产地预冷设施建设和采后商品化处理建设。
其中:水果重点支持柑橘、香蕉、荔枝、龙眼、芒果、火龙果、葡萄、梨、柿子、李、桃等大宗水果和特色水果。
茶叶:红茶、绿茶、茉莉花茶及桂花茶。
食用菌:双孢蘑菇、云耳、毛木耳、香菇、秀珍菇、平菇、杏鲍菇、草菇等适宜广西栽培的品种。
荔枝产业发展:主要推广早熟品种妃子笑、玉荷包,早中熟品种桂味、鸡嘴荔,中晚熟品种鸡嘴荔(偏北部区)、无核荔、贵妃红、草莓荔、江口荔(藤县)仙进奉、岭丰糯、井岗红糯、唐夏红、红灯笼、观音绿等,特晚熟品种秀石荔和新选育的麻垌迟熟单株等。重点补贴优良品种接穗、专业嫁接人工费用、相关用具购置费用及培训费用等。
富硒农产品:重点支持富硒水稻、玉米、水果、茶叶、食用菌、蔬菜等富硒农产品。
(3)优势特色水产和畜牧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重点支持生猪、肉羊、肉牛、奶水牛、肉鸡、鱼类、虾类、贝类等特色产品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4)发展林下经济。重点支持利用林地或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适当支持利用林地或者林木资源发展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林下种植方面,重点扶持种植铁皮石斛、金花茶、草珊瑚、茯苓、两面针、金银花、砂仁、紫珠、田七、穿心莲、勾藤、金线莲、白芨、首乌、黄精、益智、重楼(七叶一枝花)、天冬、
牛大力、十大功劳等中药材品种和食用灵芝、牧草、桑等品种,其他中药材品种适当支持。林下养殖方面,重点扶持林下养鸡、鹅、猪、牛、羊、蜜蜂等其他特色养殖品种。
(5)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支持粮食、蔬菜、食用菌、水果(大宗优势特色品种)、茶叶、桑蚕、油茶、中药材等重点农作物,大宗优势特色水产品及畜禽产品、林产品等农林产品深加工。对申报上述重点产业和品种“种养加”一体化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
(6)休闲农业。适当支持以特色种养或发展林下种养为依托发展休闲生态农业、休闲渔业、森林旅游和森林人家。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各项经济指标稳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森林人家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现代农业产业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特色产业基地占总面积60%以上;体现优势产业特色、生态文明和农耕文化,年接待能力5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60%以上。优先扶持自治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项目,不支持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脱钩的单纯农村旅游项目。
(三)优先扶持对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下申报主体给予优先、重点扶持(须以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组织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种养大户。
2.项目实施地在自治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内,或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沿边8县(市)范围。
3.采取公司+基地+农民模式,与项目实施地农民建立有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且实际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
4.实行“种养加”一体化经营或农产品深加工。
5.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且实际效果较好。
6.对以往年度获得的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实施的项目如期完成,并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经注册登记的具有较大规模、影响力以及较高知名度的区域特色品牌。
8.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富硒农产品认定的。
9.与科研单位联合实施(需提供科技支撑材料)的林下经济项目。
四、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一)补助方式及标准。
自治区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申报主体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补助。自治区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大规模的种养企业、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申请扶持的,自治区主要通过贷款贴息补助方式支持。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总额不超200万元。
1.以奖代补。
(1)对2015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越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的决定》(桂政发〔2015〕48号)获得2014年全区种粮大户称号的50个种粮大户进行奖励,每户2万元。
(3)2014、2015年获得全国和自治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园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全国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全国和自治区休闲农业渔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和企业(园区)按实际情况给与5-15万元的奖励补助。
获奖证明以中央有关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文件和证书为准。各市县应积极发动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申报,自治区按有关文件进行奖励。2015年申报后获得表彰的,在下一年度申报时予以考虑。
2.先建后补。申报主体2016年申报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且属于本通知扶持范围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先建后补。自治区根据评审结果和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计划投资额、申报审核推荐(评审)意见、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规划的40%,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16年11月底前没有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验收的,不予安排。马铃薯种植类项目可延长至2017年5月份。
3.直接补助。申报主体2015年度通过自筹资金投入(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项目建设、本次申报时已完工并正常生产经营、且属于本通知扶持范围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直接补助。申报直接补助的,必须提供项目方案、建设合同、开支发票、验收报告、项目图片等能够证明项目已完工并正常生产经营的材料,自治区根据核定的申报单位2015年项目建设投入情况、业务规模、生产经营成效和带动群众情况按一定金额给予直接补助,但每家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自身实际投入的40%、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企业2015年开发、推广新技术与新产品项目,当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在省会以上城市举办专场展销会、展示宣传会以及在全国著名超市设产品专卖场,每次(场)费用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额度的补贴。
4.贷款贴息。申报对象2015年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且未获得相应财政贴息等财政扶持、申报项目属于本通知扶持范围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就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属于所申报项目的贷款利息申请贴息补助(以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实际贷款时间、期限前后跨越上述时段的,按上述时段内的实际贷款时间和贷款额申报。自治区根据评审结果和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当年实际贷款额、应付利息额、申报审核(推荐)意见等因素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60%,且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补助对象、标准和金额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补助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
(二)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1.补助资金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和本通知相关要求核拨资金。属于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参照办理。
(1)申请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厅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提出拨付资金申请;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申请后一个月内,当地财政部门应当完成必要的核验程序并根据核验结果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无故滞留。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时,应当附上财政厅资金文件、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市、县级初审推荐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申报单位的初审意见、市、县级联合评审推荐组的审核推荐意见、市、县级公示文及公示结果说明等作为办文依据。
(2)申请先建后补或正在实施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
①先建后补。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分次拨付补助资金,也可在项目实施完成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拨付。项目投资额和自治区财政补助金额较大,且实施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在项目启动实施后预拨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但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拨资金总额的70%,余额待完工验收后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②在建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财政厅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供与补助项目直接相关的贷款文件、贴息期内应付利息单或实际支付利息单、贷款金融机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已发生的应付利息额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次或一次拨付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3)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或一卡通等方式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2.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相关单位获得补助资金后,属于补助新建项目的,应当按照批复的补助项目组织实施,专项用于与所实施项目直接有关的种苗、禽苗、畜苗、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属于补助已建项目的先建后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可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项目建设支出或用于实施新的建设项目。
(2)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如因补助对象或实施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而产生结余的,市、县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向财政厅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使用申请,经同意后可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3)市、县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对通过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套取项目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责令整改,视情节依法追回或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1.市、县级组织申报。各市县(市)财政、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本指南后,组织所属辖地区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场企业等主体做好项目申报。
2.申报程序。
(1)实施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等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所申报项目类型编制项目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粮食种植类、特色种植类、农业产业化类和休闲农业(种植)类向农业局提出申报申请;特色养殖类向水产畜牧局提出申报申请;林下经济类、休闲农业(林下类)向林业局提出申报申请。申报材料应当报送同级有业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一份。
3.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
(1)提交申报文件。申报主体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申报申请文件,简要介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事项及请求、申报项目实际或预期效果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撰写并提交项目申报文本(格式见通知附件),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
(2)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依据前述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在申报文本中附上以下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可根据前述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选择提供符合自己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龙头企业认证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及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报表、2014-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014-2015年各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税务申报表、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单、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单汇总表、2014年度企业在我区订单农户数及订单收购额证明材料、生产经营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带动群众发展生产和增收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情况和业绩的相关材料等.2015年度报表提供截至申报日期前1个月的有关情况);企业安全(标准化)生产的证明材料(“三品一标”证书等);承担项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场地、设备、技术等生产经营条件,人员技术力量,自我筹资能力等);确保能够按照申报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承诺函(新建项目);带动农户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相关材料,或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印刷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在文本封面左上角和书脊处注明申报项目类别及细项(如申报特色种植类水果项目的,请注明“特色种植类-水果”)、地区(需细化到具体市县,如南宁上林县),同时在申报文本封面注明申报地区、申报项目内容、申报对象等内容。
一个项目申报材料应汇总相关材料单独编印一册,并制作项目文本目录,目录应详细标明各级标题的页码和证明材料页码。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加盖公章)、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不含农业产业化)或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加盖公章)、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初审表、按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文本编制提纲编写的文本、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级初审推荐。
市县初审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审核推荐意见、项目申报书和市县所有项目申报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初审表及项目申报汇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分部门初审推荐。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型,市、县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按要求组织初审,填写主管部门初审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所有申报对象及其申报材料均应提交)。各县(市)项目由县(市)直接报自治区;市辖区项目由市汇总后报自治区;区直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
2.联合评审推荐。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表后,牵头上述部门组成联合评审推荐小组,共同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推荐上报项目名单,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每个市、县(市、区)和区直部门推荐上报的产业扶持项目每一类型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粮食主产区可和荔枝主产区可各增加2个),总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10个(粮食主产区和荔枝主产区可各增加2个);
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类别一个项目(不含以奖代补),严禁重复、多头申报。
市县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在组织评审中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无异议,但推荐上报项目不合规、不真实、不可行的,负连带责任;不尊重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且所推荐项目不合规、不真实、不可行的,单独承担责任。
3.联合行文上报。县级联合评审推荐小组通过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向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申报(市辖区经辖区相关部门初审后由设区市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行文上报),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
4.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1)市、县级正式申报文件纸质件及电子件。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与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材料包括:推荐文件、主管部门初审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合评审推荐意见表及市县为单位所有项目申报汇总表。项目申报文本纸质件上报一式三份,电子件发送至自治区相应主管部门。请于2015年12月29日前,以市、县为单位分别报送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2份,抄送财政厅农业处1份。申报粮食种植类、特色种植类、农业产业化类和休闲农业(种植)类的送农业厅;申报特色养殖类和休闲农业(渔业)类的送水产畜牧局;申报林下经济和休闲农业(林业)类的送林业局。超过申报时间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市县业务部门应将申报材料统一以可编辑形式刻录光盘,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原则上每个地区刻录一张可编辑的光盘。
对申报粮食种植类、特色种植类、农业产业化类和休闲农业(种植)类项目的,由各市、县(市)农业局负责登陆广西三农项目与资金统计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25.73.143.203:8080/snzj/system/login.nnrx),将所申报项目信息录入项目申报系统,并将《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不含农业产业化)申报表》或《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加盖公章后扫描)连同项目申报文本材料作为项目附件上传。申报其他类型项目不需要录入系统。录入申报系统的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文本一致,自治区评审项目以收到的纸质文本材料为准。
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凡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自治区一律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文本纸质件及电子件,以及作为申报文本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治区评审工作。
自治区收到各市、县的申报推荐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和金额。
1.制定评审办法并组成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组组成要求和评审要求。评审专家组由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按项目类型分组初审推荐。在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统一协调下,分别组成农业厅牵头的农业项目小组、林业厅牵头的林业项目小组、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的水产畜牧项目小组对各市、县申报推荐的粮食生产项目、优势特色农作物种植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休闲农业项目、林下经济项目、优势特色水产畜禽养殖项目进行分类初审,按得分高低等因素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提交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复核。
3.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复核确定。根据各项目评审小组提交的审核推荐意见,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进行复核和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择优选择原则确定扶持对象和金额。
4.自治区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后,财政厅(全部项目)、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财政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2016年预算管理年度开始后拨付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在符合统一管理要求前提下另文自行对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要求。
六、申报要求
(一)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填写申报标准文本,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项目申报主体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对实际工作中把握不准的,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示后答复项目申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事项的政策解答,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政策解答。
(三)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申报的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筛选,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汇总后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农业处),项目业主单独报送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四)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各市、县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反馈、纠正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收回意见,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
(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验收的重点是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申报或批复的目标要求,以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效使用。项目所在地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2016年11月底前 (马铃薯种植项目在2017年5月底前)分别向自治区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结果材料。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在各地组织验收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六)积极组织绩效考评。在项目实施完毕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于2016年12月底前(马铃薯种植项目在2017年5月底前)向财政厅报送绩效考评结果材料。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就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全区绩效考评。
(七)验收和考评结果利用。财政厅将会同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各市、县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自治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林下经济类申报文本和初审表由自治区林业厅另文下发,优势特色养殖类初审表由水产畜牧局另文下发。
未尽事宜,请与相关人员联系。农业厅:蓝健华,联系电话:0771-2182710;电子邮箱:jccbmys@163.com,联系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农业厅1号楼219室;林业厅,吴学杰,联系电话:0771-6783883,电子邮箱:gxlingaiban@163.com;水产畜牧兽医局:郑威,联系电话:5829773;财政厅农业处刘国艳(粮食类、特色种植类、养殖类),电话:0771-5334737;刘海锫(农业产业化类、休闲农业类),电话:0771-5313970;郑炜(林下经济类)0771-5331657,电子邮箱:gxcztnyc@126.com。
附件:1.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
2.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文本编制提纲(参考样式)
3.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不含农业产业化)申报表
4.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5.2016年农林水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申报统计表
6.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粮食项目)初审表
7.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食用菌项目)初审表
8.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蔬菜项目)初审表
9.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水果项目)初审表
10.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茶叶项目)初审表
11.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桑蚕项目)初审表
12.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预冷库及采后处理项目)初审表
13.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荔枝产业发展项目)初审表
14.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富硒农产品项目)初审表
15.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休闲农业项目)初审表
16.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初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下载:
1.附件1-4
2.附件5-16
3.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自治区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5]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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