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自治区农垦局,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财金〔2015〕184号)精神,结合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水稻种植保险财政贴息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县级财政支出压力,全面提高保险的覆盖率。现就2016年水稻种植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水稻种植保险政策
(一)保险标的。生产和管理正常的水稻。
(二)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造成的被保险水稻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保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造。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接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四)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500元/亩。
(五)保险费。保险费为25元/亩。
(六)保险费分担比例。水稻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对国家级产粮大县补贴47.5%、对其他县(区)补贴40%,自治区财政对国家级产粮大县补贴32.5%、对其他县(区)补贴40%。
国家级产粮大县(14个县区):武鸣县、宾阳县、横县、临桂区、全州县、兴安县、合浦县、钦北区、灵山县、港南区、桂平市、博白县、宜州市、象州县。
(七)除上述政策外,2016年,水稻保险的投保方式和保险经营模式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规定执行。
二、2016年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重新制定2016年年度保险计划,于2月29日前上报财政厅。在自治区下达2016年保险计划前,各地可按照原上报的保险计划先行开展工作,确保满足农户投保需要。
(二)本政策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3月1日之前当年已签署并生效的保单,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继续执行。3月1日之后(含当日)签署并生效的保单,按本政策执行。年度结算时,按照原有政策承保的数量和本政策承保的数量应分别填列,一并结算。
(三)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财政厅(地方金融处)。联系人:李文婕,0771-5331596,5318224(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财政厅 农业厅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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