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3日    浏览次数:2033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作者:

桂商合发〔2016〕4号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走出去”规模,提高境外项目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外项目风险防控、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强海外项目基地化、园区化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广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桂财商〔2015〕7号)精神,2016年将对我区企业投保海外项目保险保费以及境外园区项目相关费用予以重点支持。为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信息。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三)项目要求

1.海外保险项目

(1)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2)合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3)在2015年度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以下称“中国信保”)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短期特险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境外园区项目

(1)境外工业园主办企业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含本数,中方实际投资额包括资金、实物和设备、境内外融资、从其他企业的借款,以及历年项目运行投入等,下同),引入企业家3家(含)以上,包括2家以上广西企业。

(2)境外贸易营销中心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60万美元,入驻中心基地5家以上,广西企业不少于3家。

(3)境外农(牧)业园区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100万美元以上,境外林业园区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100万美元,境外渔业园区第三国远洋捕捞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200万美元;入驻园区企业3家以上,其中广西企业不少于2家。

3.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与国家物资援助项目和成套项目投(议)标的企业。

(四)项目适用时间

符合要求的各类项目,其费用发生时间应为2015年度或2016年度,可以两年同时申报;已申报过2015年度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海外保险项目

1.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费。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并就具体境外投资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时所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和海外投资债权保险等保险产品。

2.投保短期特险的保险费。指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方式、企业联合体形式与买方或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商务合同,并就该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特险时所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投保短期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等保险产品。

3.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指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方式、企业联合体形式与买方或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商务合同,并就该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时所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等保险产品。

(二)境外园区项目

境外园区项目的运行费用。包括:土地、房屋的租赁费用,生产设施维护费用,水电费,驻外人员工资,融资、担保费用,法律、技术、商务和会计等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公证费用,翻译费,常年律师费、广告宣传费用等。

(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企业参与国家物资援助项目和成套项目投(议)标,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资金支持标准

(一)海外保险项目

1.境外投资项目补助投保保费的50%。

2.与广西关联的互联互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补助投保保费的50%;其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含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补助投保保费的20%。

(二)境外园区项目

境外工业园、境外农林渔(牧)业园区、境外贸易营销中心补助不超过其实际发生运行费用的70%,最高限额200万元。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1亿美元以上且增长7%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且增长20%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且增长30%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外援助项目

对企业参与国家物资援助项目和成套项目投(议)标,每个投(议)标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扶持。

四、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市级企业向所在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对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资金申请文件、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财政厅(商粮贸处)各1份。区直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已经享受过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多项财政资金。

(三)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规模情况、企业申报情况、政策规定、年度支持重点和审计报告内容以及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申报情况等,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确定项目最终支持金额,联合下达批复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外保险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材料清单

2.境外园区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材料清单

3.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目材料清单

4.扶持资金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

(商务厅联系人:赵呈亮,电话:0771-2211782

财政厅联系人:覃  凯,电话:0771-5331685)

附件:

1.海外保险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材料清单

    2.境外园区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材料清单 

    3.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目材料清单   

    4.扶持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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