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提升我市家庭农场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钦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2016年8月底前在我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全市拟评选家庭农场示范场10个,每个县区可申报推荐3个家庭农场。
二、评选条件
(一)具备相关资质。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要具备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原承包土地,或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
(二)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原则上应在50亩以上。
2.养殖类家庭农场,原则上要求规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羽以上;标准池塘20亩以上,产量2万公斤以上;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
3.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三)经营管理规范。
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四)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获 “三品一标”认证或名特优农产品称号;产品商标已获注册。
三、评选程序
(一)家庭农场向县、区农业局申报,如实填写《钦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获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二)县、区农业局会同财政、林业、水产畜牧、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确定本县、区推荐名单,将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和推荐材料、报送市农业局经管站。
(三)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评定情况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县、区县农业局及时将本通知复印送本县、区财政、林业、水产畜牧、供销等部门,沟通做好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各县、区农业局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实地考察,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申报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各自推荐申报的合作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请各县、区农业局将2016年钦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审查意见(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局经管站,并发送电子稿至qzsjgz@163.com。联系人:钟景瑞,联系电话:2831256。
附件:钦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
钦州市农业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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