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浏览次数:1691    文章来源:钦州市农业局    文章作者:

各县(区)农业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三浪湾管理区社会工作局: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加快培育示范社工作步伐,不断提高社员收入水平,根据《钦州市农业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市农业发〔2010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评选名额

20168月底前在我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为申报评选对象,20102015年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不再参加评选。申报名额安排:灵山县8个、浦北县7个、钦南区6个、钦北区6个,钦州港区2个、三浪湾管理区1个。最终评定名额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根据评定情况确定。

二、评选条件

按照《钦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推荐和评选流程

各县(区)经管站做好申报宣传发动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区)农业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农业局审核、筛选→市经管站审核并实地核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席会议评审认定。

四、申报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合作社成员名册及出资情况(复印件);

(五)2015年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

(六)获得无公害基地、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七)合作社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八)《钦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

五、申报截止日期

请各县、区农业局将审核筛选后的示范合作社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6831日前报市经管站,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未尽事项,请与市农业局钟景瑞同志联系,电子邮箱:qzsjgz@163.com,联系电话:2831256

 

附件:2016年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钦州市农业局

201681

附件:

    2016年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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