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9日    浏览次数:186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各设区市工商局:

为营造创建、培育知名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依托企业商标品牌战略,加快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广西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根据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开展2016年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定广西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表》(此表不统一印发,申请人可从“广西红盾网”下载使用,网址:http://www.gxhd.com.cn);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申请人应提交反映近3年来(2013年、2014年、2015年)经济指标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产品涉及行业排名的,应由自治区级行业协会或者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产品销售情况。国内是指产品销售到有关省、市、县;国外是指产品销售到境外国家、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销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相关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报关材料等)。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应将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近3年广告发布情况。申请人须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广告发布情况,并附送发布广告的合同、广告发票和广告图片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内部管理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交商标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商标使用,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续展,商标印制,商标保护,商标注册证保管和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商标档案等制度等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请统一使用A4纸规格,并按序号编排装订成册。

申请人(商标权人)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广西著名商标的初审

各市工商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申请商标注册时间是指截至本通知印发日期止3年以上(含3年)。

三、广西著名商标的推荐上报

2013年11月认定的广西著名商标于2016年11月到期,需要继续取得广西著名商标资格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提出申请。由各市工商局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

四、初审情况汇报

请各市工商局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广西著名商标申请审查情况形成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并将电子版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至商标处黄海平邮箱,联系电话:0771-5531203。

五、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要求

(一)各市工商局要高度重视,把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工作作为实施广西商标品牌战略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禁在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工作中徇私,弄虚作假,收受或者索要好处费。

(三)严禁为申请认定企业指定代理机构代理或者暗示申请认定企业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认定企业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各市工商局上报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附件:1.广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意见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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