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定桂林市第七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4日    浏览次数:1832    文章来源:农业信息网    文章作者: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意见》(桂发[2011]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16]13号)《桂林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市农村字〔2016〕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桂林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今年评定桂林市第七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做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

审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企业不亏损、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三)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扶持带动能力,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中:

1. 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并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2. 养殖型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养殖业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并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

3. 种植型(包括林业)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种植业产品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并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

4. 流通型企业:在本市采购农产品及加工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贸流通企业,或农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自治区质量管理标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评定程序

   (一)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材料,字数1500字左右;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或主产品注册商标;

5、颁发税务登记证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没有偷漏税、欠税款情况证明,并附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是否拖欠社会保险金证明。

7、企业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等级,或企业没有贷款证明,并附上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是否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证明。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10、县以上农经管理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带动能力和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证明格式:兹证明××公司××年度直接带动农户××户,因企业带动户均增加纯收入××元,其中实行固定价格合同带动××户,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合同带动××户,实行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带动××户,实行按股分红带动××户)。

11、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自治区质量管理标准的证明材料。其中加工型企业需取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批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自用土地证明等;养殖企业需取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批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土地使用证明等。

   (二)县区推荐程序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工信、畜牧、商务、供销、统计等部门,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本县(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评定程序

1、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按企业类型进行归口审核、汇总、排序:加工型企业由市工信委负责,养殖型企业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种植型(含林业)企业由市农业局负责,流通型企业由市供销社负责。归口审核意见提交后,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工信、畜牧、商务、供销、统计等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后,在桂林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文认定为“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与证书。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按申报程序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附件材料要报送光盘一份。企业要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每页盖章,加注日期。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县、区所推荐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每份材料上盖章,注明“已审核无误”,加注日期。

四、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15日前,各申报单位向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12月15日前,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五、其它

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螺丝山路14号市农业局院内。联系人:全道武 , 电话:2105178,13207839806 ,邮编:541001 , E-mail:gljgz001@163.com。

  附件: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关于评定桂林市第七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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