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金〔201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2018年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加快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18年补助资金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规定,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申报程序
(一)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申请。
融资租赁企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
2.上一年度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汇总表及明细表(原件加盖公章);
3.为区内企业发放融资的资金拨付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非外商企业不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账户信息(原件加盖公章)。
(二)财政局审核报送。
各市、县(市)财政局对融资租赁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厅(金融处)。审核事项如下:
1.企业资质。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是否已正式营业、是否被列入社会信用信息中的“黑名单”等。
2.融资租赁业务。该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业务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航运租赁业务、是否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是否已放款等发生的业务是否均符合桂政办发〔2016〕172号文件的条件。
3.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融资总额是否符合条件、补助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融资租赁企业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财政局进行申报,各市县财政局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及资金申报文件报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及所管辖县、市材料)。财政厅收到各市县财政局资金申报文件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收到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二)申报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伪造材料获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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