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体现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在创新政府救灾方式,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在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和运行情况审计实践中也发现,由于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不够合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相关规定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应有职责,导致农险监管不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畅,业务操作不规范;农险资金管理疏漏多,承保公司、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受利益驱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违规违纪现象频发等,诸多原因造成农业保险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农民没有真正享受惠农政策带来的获得感。笔者对近年来农业保险审计调查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梳理,寻求完善农业保险各项功能作用,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体制机制的“密匙”,从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协同、创新发展。
一、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不断提高农户参保意识,着力解决审计发现的农业保险认知度偏低问题。从审计实践看,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度不足等原因,参保意识普遍不强,各级农险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需充分利用官方媒体、互联网渠道等,向农户、种养殖大户等重点人群宣传农险的方针政策、主要成绩、典型事例等,设立农险防灾减损资金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农险保障标准,探索开发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完全成本、甚至基本收益的农险服务创新品种,营造浓厚的农业保险服务氛围,吸引农户自愿参保。
二、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主体职责界限,构建明晰的责任分工体系,着力解决审计发现的农业保险职责不清问题。审计实践中发现,由于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确等原因,在具体农业保险运行过程中就存在部门分工模糊,责任分工不清晰,推诿扯皮现象,因此,首先要明确政府政策推动和监督职责。农险主管部门要制定农险工作规范性文件,厘清政府、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职责,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分工、责任,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其次,明确承办保险机构经营主体职责。各承办保险机构要强化落实镇村三农保险服务网点和农险员专职队伍建设,做到承保迅速、勘察及时、合理定损和规范理赔,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第三,完善乡镇农经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机构专职农险员,不得参与查勘定损、理赔环节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杜绝其出具虚假牲畜死亡证明等。
三、建立高效的政策性农险服务网络,逐步推进基层农险员专职化,着力解决审计发现的农业保险岗位兼容问题。审计实践中发现,乡镇承担农业保险工作的农险员往往集投保、查勘、定损、审核、理赔数据上报等职责于一身,并且为数不少的农险员是临时、兼职,未做到不同岗位不兼容,专业性不强。因此,要强化承保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的服务网络。各承保机构要加强县农险部、重点乡镇保险机构中心网点及镇村服务站点建设,积极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提供承保理赔全覆盖便捷服务。同时,承保机构要建立内部控制及岗位分离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各承保机构要根据农险业务量,配备适量的专业专职农险员,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补充。加强对专职农险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聘任、培训、薪酬、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四、规范政策性农险业务运作,建立完善的承保理赔机制,着力解决审计发现的农业保险虚假承保理赔问题。完善制度规范,对审计中发现的农险运作过程中基层网点设置标准、承保理赔环节的具体步骤及要求、合规检查等方面未细化问题,要采取切实举措进一步堵塞承保理赔制度漏洞。承办保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承保理赔“三公示、两签字”和“五公开、三到户”的监管规定,严禁出现审计中发现的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以虚假退保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保险机构人员代为投保农户签字确认等现象。承保机构要加大对承保、赔付的回访力度,按月、分户开展回访,按规定时间将回访结果提交县农险和财政部门。县农险、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再回访,促进合规投保、理赔有效落实。
五、探索建立政策性农险分险种浮动费率机制,降低农户保费负担,着力解决审计发现的农业保险分类细化创新不足问题。从审计实践看,承保农险机构核算险种未分类细化,无法提供准确的各险种盈亏情况及强弱分析。农险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本微盈”的原则,以大数据和保险精算技术为依托,探索建立费率合理的分险种的浮动费率机制,开展农险分险种核算,对理赔支出少、利润率较高的险种提请保险机构适当降低费率,支持农户下年适当少缴保费,切实降低农户保费负担。
六、强化政策性农险资金管理,切实为农户利益提供财力保障,着力解决审计发现的农业保险理赔机制不畅问题。强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险保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农险保费资金的筹集、核算、使用等管理,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理赔周转金制度,按季与承办保险机构进行资金结算,确保承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应按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对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同时,要坚持政策性农险应赔尽赔的原则,禁止出现少陪、平均赔付和封顶赔付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确保农险赔款及时准确到位。
七、强化政策性农险责任监管,建立多层次监督评价体系,着力解决审计发现的农业保险监管不力问题。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种种骗保行为,承保机构要加大对承保标的、理赔勘察的复核力度,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合规检查,强化对农险员的直接管理和考核,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各级政府和农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险业务的全面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检查力度。建立第三方审计评价制度,不定期对辖区内农险业务进行第三方审计评价,重点对农险政策落实、承保理赔的真实性及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等开展审计,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公开各级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同时,按照营造平稳有序、适度竞争的农险市场环境要求,通过招标方式遴选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农险经办机构积极参与地方农险业务开展,促进同业相互竞争相互监督。(韦正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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