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2日    浏览次数:1237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准确反映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程度,现就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进服务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必要性。

(一)开展统计工作是反映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客观需要。农经发〔2017〕6号文件提出“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明显提高”。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专项统计,各地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缺乏定量描述,迫切需要开展配套的专项统计,准确反映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程度。

(二)开展统计工作是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当前,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蓬勃发展,但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服务、扶持工作相对滞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助于各地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中明确工作范围、掌握发展情况、把握发展趋势,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三)开展统计工作是履行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职责的内在要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涉及范围广、行业多,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部门,农村经管部门承担着牵头单位的职责。各级农村经管部门不仅要在业务工作开展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也要在统计方面形成有权威性的数据。

二、准确把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口径

2018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指标表、指标解释与2017年试统计基本保持一致(附件1、附件2)。同时,为便于地方开展统计,制定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口径说明》(附件3),作为各地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依据。

(一)统计范围:按照农经发〔2017〕6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各地应以农经发〔2017〕6号文件规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分类表(试行)》(见附件3)为依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

(二)统计对象:统计截止到2017年底从事经营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组织,可以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等,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三)统计指标:包括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和增加值三个关键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丰富统计内容,探索开展分行业统计。

三、切实做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把开展统计作为落实农经发〔2017〕6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来抓,逐级部署好统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村经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创新统计方式,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既可以依托相关部门现有统计资料,挖掘、整理、汇总获得数据;也可以通过农村经管部门逐级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指标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组织人员开展全面的统计调查。要提高统计质量,认真做好数据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相衔接、不打架,同时要防止重复统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于2018年8月31日前以厅(局、委)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体系与信息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请各地按时按要求报送,报送情况将作为农经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联系人:王  高小军

 话:010-59193124/3107

 真:010-59193124

电子邮箱:jgzztxc@163.com

附件:1.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试行)

2.主要指标解释

3.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口径说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附件链接: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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