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2018年自治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指导意见(桂农业发〔2018〕8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8年3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8〕28号)下达了2018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方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方向)项目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紧紧围绕自治区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10+3”提升行动方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方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实现粮食稳产、产业发展、企业壮大、农民增收目标。
二、支持范围和对象
本次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方向)共1900万元,属于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三江县、灌阳县、上思县、桂平市、兴业县、田东县、大化县等7个试点贫困县(市)按照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其他市、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组织实施项目,其中贺州市项目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平桂区土瑶聚居村产业发展项目。
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再生稻、马铃薯种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等公益性项目可以由农业部门具体承担实施。
三、建设内容和支持方向
本次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方向)主要支持粮食种植、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农业品牌培育、设施农业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富硒农产品开发、畜牧业产业、蚕桑产业、食用菌产业、中药材产业等10个方向,各项目市县应结合实际选择1—2个支持方向,并确定实施主体实施项目。
(一)粮食种植。支持优质稻、玉米、小杂粮、再生稻、冬种马铃薯标准化种植,示范推广绿色高质高效生产技术,建立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
(二)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支持粮食、水果、蔬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畜禽等重点农牧产品的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
(三)农业品牌培育建设。支持创建与培育全区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三品一标”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出口品牌。
(四)设施农业建设。支持粮食、水果、蔬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基地设施种植栽培,重点支持生产基地大棚(架)及棚内生产设施建设。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市级(含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粮食、水果、蔬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畜禽产品等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富硒农产品开发。支持粮食、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畜禽等富硒农产品生产开发,延伸产业价值链条。
(七)畜牧业产业。支持肉牛肉羊、生猪、奶水牛、家禽等优良品种养殖和本土特色畜禽品种养殖,农作物秸秆等非粮饲料加工,畜禽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肉牛肉羊、奶水牛、家禽种源繁育基地建设。
(八)蚕桑产业。支持优质原料茧生产能力提升,加强蚕室改造,建设蚕桑标准园和优质原料茧生产基地。支持蚕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研发生产高品位生丝、平板丝、桑黄等产品,围绕桑葚、桑枝、桑叶延伸产业链。支持桑枝栽培食用菌、桑枝桑叶食药用和牧用、蚕蛹高效应用、果桑加工、蚕沙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
(九)食用菌产业。支持建设食用菌菌种生产、菌包供应基地,食用菌标准化、工厂化生产、初级加工及精深加工基地。
(十)中药材产业。支持建设名特优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主要支持种子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等环节。
四、财政资金管理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方向)采取先建后补和贷款贴息的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农业部门直接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先建后补项目要求补助对象必须先自行投资建设项目,待通过验收后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贷款贴息项目是对扶持对象2017年度内实际发生、属于所申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度进行贴息补助。同一份贷款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利息,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贴息补助的部分应予扣除,不再重复贴息。
五、项目立项及组织实施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方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
(一)要尽快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各市县按照聚焦优势产业、集中使用资金、补助薄弱环节的要求,选择1—2个支持方向择优确定项目,并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二)要切实做好项目实施指导和资金监管。各市县农业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项目建设。要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要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除因生产季节需跨年实施的项目外,要在 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工作。
六、信息调度要求
请市、县(市、区)于2018年6月15日前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厅(财务处)备案,2019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厅财务处联系,联系人:蓝健华,联系电话:0771—21827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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