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4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浏览次数:1258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章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构建“三地两带一中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格局的要求,全面推动我区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乡村旅游业态融合发展

推动乡村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健康、体育、教育、科技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乡村旅游产品提质增效。依托特色农业资源发展观光休闲农业旅游,推动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依托森林、水域、医药等资源发展康养旅游,建设森林人家、水利风景区和乡村康养小镇。依托文化和自然遗产、农业种植技术开发研学旅游产品,推动乡村研学旅游目的地建设。依托传统节庆和民间竞技活动,培育体育旅游精品赛事。将科普元素融入乡村旅游,开发科普旅游精品线路,打造科普乡村旅游品牌。结合大数据和信息科技,开展智慧乡村旅游试点工程建设,推动乡村智慧旅游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局、体育局、大数据发展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乡村旅游品牌建设

树立乡村旅游品牌意识,提升品牌形象,增强乡村旅游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整合乡村旅游优质资源,推出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乡村旅游品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旅游品牌体系。建立优质乡村旅游企业名录,开展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推进乡村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对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整合资源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农业、林业、水利、康养、教育、体育等国家级品牌的,除原有奖励资金外,额外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水利厅、体育局、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丰富乡村旅游文化内涵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乡村民族文化、传统文化、民俗文化、农耕文明等乡村旅游特色文化,加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有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色的美丽乡村。鼓励乡村旅游文艺创作,打造旅游文化精品,树立乡村旅游文化品牌。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乡村旅游文创产品,培育乡村特色文娱活动品牌,丰富乡村旅游文化体验,打造一批乡村文化旅游示范基地。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发展乡村旅游,建立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推出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并给予配套奖补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健全乡村旅游营销体系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组织乡村旅游市场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等平台设立乡村旅游推介专场。将乡村旅游品牌纳入国内旅游媒体和旅行商采风推介范围,鼓励传统媒体、新媒体、旅行社等参与对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不断拓宽乡村旅游客源市场。支持电商平台开设乡村旅游频道,开展在线宣传推广和产品销售。大力开展乡村旅游进社区、高校、企事业单位等活动。联合乡村旅游经营主体,推出特色化服务产品及优惠活动,打造乡村旅游节庆品牌,提升乡村旅游知名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创新乡村旅游消费模式

鼓励乡村低碳旅游,联合乡村旅游企业建立绿色出游奖励机制。鼓励银行发行乡村旅游消费联名银行卡并给予特惠商户折扣、消费分期等用户权益,充分发挥网上交易平台作用,推动乡村旅游经营场所广泛应用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支持乡村旅游景区、景点与电商平台合作,实行乡村旅游商品网上宣传销售,提高乡村旅游消费便捷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开展乡村旅游资源普查,编制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性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优化乡村旅游发展区域整体布局,在城市、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培育一批休闲农业、康养度假、旅游民宿等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制定重大乡村旅游项目扶持政策,储备和实施一批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乡村旅游项目。建立重大乡村旅游项目跟踪推进制度,全程跟踪服务乡村旅游重大项目建设,确保重大乡村旅游项目顺利推进。对符合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遴选范围和标准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协调推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提升乡村旅游发展基础

结合实施“四建一通”工程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加快乡村旅游道路改造升级。持续开展广西乡村风貌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绿美乡村”建设,进一步提升乡村绿化美化水平。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推行农村污水集中处理。完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推动“广西游直通车”等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向乡村旅游区域延伸。(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广西电网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水平

加强乡村旅游安全管理,将乡村旅游安全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定期对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旅游安全。加强对乡村旅游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导监督,将乡村旅游森林火灾防治纳入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完善乡村旅游相关品牌的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快修订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评定标准,落实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规范乡村旅游民宿发展

落实《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引导新建农家乐(民宿)规范建设,督促已建未达标的农家乐(民宿)整改到位。开展农家乐(民宿)消防监督抽查,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全区乡村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规范乡村旅游民宿的建设和经营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增加“乡村旅游民宿”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一张网”等系统平台增设“乡村旅游民宿申请备案”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逐步建立覆盖全区的乡村旅游民宿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旅游民宿示范点建设,各县(市、区)每年培育1—2个农家乐(民宿)示范点。鼓励开发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乡村民宿产品,加强主题房间、特色餐饮、观光体验、农事体验、休闲娱乐、工艺研学、亲子课程、房车露营等民宿产品建设,打造特色鲜明、品种丰富、品质优良的产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完善乡村旅游利益联结机制

按照互利共赢、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原则,引导村集体和村民入股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企业,鼓励企业实行保底分红,让村民分享旅游发展红利。支持贫困地区实施一批以乡村旅游民宿改造提升为重点的旅游扶贫项目,打造一批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和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培育家庭农场、合作示范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共享农庄、共享民宿等经营模式以及“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等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闲置房屋、劳动力等入股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旅行社、景区等企业通过“旅行社带村”、“景区带村”等模式带动贫困地区乡村旅游发展,促进贫困人口增收。支持懂经营、善管理的本地及返乡能人投资乡村旅游,通过吸纳就业、带动创业的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拓宽乡村旅游投融资渠道

鼓励国有投资平台采用直接投资、联合开发等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民间投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建民营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优化银行信贷管理机制,把乡村旅游品牌等级纳入信用体系,与企业信用评级结合起来,优先为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乡村旅游品牌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争取额度优厚、利率优惠的政策。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发展乡村旅游经营权质押贷款、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乡村旅游开发建设贷款、农家乐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乡村旅游企业适时发行企业信用债券融资。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乡村旅游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为乡村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乡村旅游财税扶持力度

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创新税收服务支持,进一步减轻乡村旅游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统筹财政涉农、交通、扶贫等项目资金,支持乡村旅游扶贫产业发展,改善乡村旅游重点村道路、停车场、厕所、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服务设施,提升村容村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财政预算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将乡村旅游纳入各级乡村振兴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的专题培训。加大对乡村旅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改善乡村旅游人才结构。鼓励各大专院校开办文化旅游专业和乡村旅游培训班,把农民培训与发展产业、传承文化等结合起来,重点开展餐饮住宿服务、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乡土文化讲解、民族手工艺制作等特色实用技能培训。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绿色通道”和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资金,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发展乡村旅游,为创业者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乡村旅游用地保障

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点状供地等方式灵活供应乡村旅游项目用地。对农村厕所、停车场、服务中心等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乡村旅游项目,除按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其他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试行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乡村旅游企业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整治区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前提下,重点支持本企业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支持符合规范的设施农用地用于乡村旅游。(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本措施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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