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自治区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倍增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队伍,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监测对象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20年12月30日到监测期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和监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自治区直属部门企业直接向直属部门申报,经自治区直属部门审核,并行文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三、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提供材料及要求。
1.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企业如有更名的,需附上《企业变更通知书》。
3.企业简介材料,写作模板见附件3。
4.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2020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无需提供)复印件。
6.企业开户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2018—2020年企业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
7.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至2020年末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说明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2018—2020年企业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9.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2020年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10.加工和养殖类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2018年—2020年企业环保情况证明。
11.企业2018—2020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12.获得其他认定或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填写申报(监测)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上目录,标注页码,按1—12顺序胶订成册,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4;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名称一致,整本材料加盖公司骑缝章。
(二)各市和区直单位材料及要求。
1.推荐上报文中,要说明申报(监测)企业的审核意见。
2.提供组织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佐证材料。
3.填写《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汇总表》,见附件5。
四、材料报送
企业纸质材料和上报文各1份,请于2021年9月17日前报送至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1号楼505室,刘云收),并将附件2、3、5及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等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gxcyhbgs@163.com。
五、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视为监测不合格。
(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申报和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公正、廉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谢启凡 0771-2182917
2.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刘云0771-2632848、18607714432
黄钰堡 0771-5850225、13788618831
附件:1.监测企业名单
2.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表
3.企业简介材料(模板)
4.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封面式样
5.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汇总表
6.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2号)
7.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的通知
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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