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浏览次数:1059    文章来源:钦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文章作者: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队伍,根据《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钦市农业规〔2021〕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监测对象

(一)申报对象

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钦市农业规〔2021〕1号)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二)监测对象

本次申报监测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监测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申请延期监测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认定和监测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定和监测工作由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和推荐,由钦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审定和报批。

主要程序: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监测和申报宣传动员工作→企业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初审→县(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或领导小组讨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同意→报送申报文件至钦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认定和监测申报企业需按《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钦市农业规〔2021〕1号)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材料请按照清单(附件2)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其中1份原件、1份复印件)。请企业在原件封面右上角注明“原件”,并盖章、标注日期。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材料目录页注明“已审核无误”,签署日期并盖章。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逾期不受理。请各县(区)在截止日期前将认定和监测申报纸质材料和上报文报送钦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申报材料扫描版和附件3、附件4、附件6及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等材料的电子版材料发送到邮箱:qznyfzk @163.com。

五、其他要求

(一)认定和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名称一致。

(三)到期监测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上报材料,也未申请延期监测等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龙头企业资格。

(四)此通知可从钦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下载,下载地址(http://nyncj.qinzhou.gov.cn/)。

未尽事宜,请与邓善能、韦冬兰联系,联系电话:0777-2859059。

 

附件:1.到期监测的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认定和监测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材料清单

3.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申报(监测)表

4.企业简介材料(模板)

5.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封面样式

6.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汇总表 

7.《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钦市农业规〔2021〕1号)

8.《钦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的通知》(钦农产联发〔2021〕1号)

 

钦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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