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浏览次数:1098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作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为切实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统一纳入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二、条件标准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等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三是近两年内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设计屠宰量20万头以上)。

(二)建设内容

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生猪应来自自有养猪场和(或)签约养殖场,若接受委托屠宰,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追溯完整有效。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二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三是环境卫生。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屠宰、急宰、检验室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屠宰工艺流程、卫生和疫病防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温度控制、通风、照明、血液和产品贮存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等设施。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屠宰生产。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三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及厂区环境,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冷藏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匹配。建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配备常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风险管理。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不可食用副产品及生产、检验检测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清理情况,拟定申报名单。

入围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填写项目验收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提纲见附件3)报送我部。

我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在中国兽医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公布,并制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企业标牌。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具体承担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组建评审专家库,按要求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抽查核验等工作。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组建验收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加强项目运行管理。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在开展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不得向屠宰企业借机收费、变相收费,不得损害屠宰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加强协调沟通,加大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支持力度。

(三)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示范单位后续监管,推进示范单位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徐亭,电话:010—59191530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联系人:关婕葳、黄启震,电话:010—59194463(4442),

传真:010—59194767,邮箱:cadctzswc@163.com

 

附件:

附件1申请表.docx

附件2验收表.docx

附件3申报材料.docx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pdf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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