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浏览次数:1572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    文章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1115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提品质、创品牌、拓市场的现代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思路,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所在地。依法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

(二)企业经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电子商务类除外);年销售收入或交易额达到以下标准:

1. 农林种植类:主要指从事粮食、水果、蔬菜、茶叶、油茶、食用菌、中药材、糖料蔗、花卉、林木等种植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 畜禽养殖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 水产养殖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 草食动物养殖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5. 农产品加工、流通类:

1)制糖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水产品、畜禽产品: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3)林产品、饲料、酿造、非粮生物质能源: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粮食、榨油、果品、蔬菜、茧丝绸、中药材、茶叶、乳产品、蜂产品、农副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6.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类: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

7. 农业服务类:主要指从事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资生产及农机服务等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申报上一年度不出现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年内新建项目总额超过固定资产额度10%的,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企业在与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合法放贷组织业务往来中,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不应低于500户(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类除外)。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3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企业申报资质。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企业牵头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

(四)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证明应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等情况。

(五)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企业牵头成立联合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八)加工和养殖类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环保情况证明。

(九)企业近3年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十)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材料(字数2000以内)。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运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部门企业直接向直属部门申报,经自治区直属部门审核,并行文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开展。

第十二条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初审,初审结果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扩大)会议讨论。

(二)召开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三)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控股的子公司不享受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每年认定1次龙头企业。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同时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按国家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不再重复监测

第十六条  监测企业应按时报送监测有关材料,作为监测评估依据。逾期或不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跟踪调查,采取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监测的具体办法:

(一)企业提交材料。监测企业应按第八条内容报送材料,审计报告和带动农户情况证明材料仅需提供上一年度数据

(二)材料报送程序。与第九、十条类同。

(三)开展监测。与第十二条的一、二项类同。

(四)结果公布。监测合格企业名单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文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  龙头企业经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条  龙头企业有效期为认定(监测)结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监测结果公布之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和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二条  龙头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税收违法案件、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严重行为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文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三条  龙头企业有义务配合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工作,积极参加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展会及重大活动,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材料的企业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在更名后30日内,将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报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认定标准的通知》(桂农产联办〔20164号)和《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2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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