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8月30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围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同时,还应当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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