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540万!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3日    浏览次数:2283    文章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文章作者: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农局发2023〕6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现将《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

 

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南办发〔2019〕4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南农局发〔2020〕8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绩效优先、示范带动,围绕主线、突出重点”的安排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推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关键发展能力、激发内生活力,开展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小农户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工作任务

市级财政安排540万元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其中: 

(一)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538万元: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不少于20家、家庭农场不少于20家,扶持开展种养殖基地基础设施,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生产及初加工设施建设。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培训经费2万元: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2个县(市、区)开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题培训示范班,每个县(市、区)补助1万元,每期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优先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1.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算,已在南宁市范围内依法经营并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申报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其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到2023年1月1日前。

2.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3.财务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项目设立专账管理,资金收入、支出使用对公账户,工程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投资有关财务有效票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等票据)。

4.土地流转依法规范,且从2022年6月起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应在5年以上。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上图入库。

5.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申报项目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务工就业或者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民应不少于10人。

(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条件

1.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算,已在南宁市范围内依法经营并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可以申报2023年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其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到2023年1月1日前。

2. 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状况良好。

3.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上图入库。

4.建立购销台账,设置收支登记簿,项目投资相关票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等票据)。

(三)优先扶持对象

1.优先扶持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市级重点帮扶乡镇、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重点扶持市级、自治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且依法依规监测合格。

3.重点支持粮食、水果、蔬菜、生猪、糖料蔗、茉莉花(茶)、家禽、桑蚕、牛羊、水产、中药材产业。

4.项目在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区内或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

5.优先扶持成员(农场主)有近三年曾参加过南宁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主办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6.优先扶持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7. 优先扶持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就业或增收有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与现行中央、自治区或南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重复的,不得申报。

2.对于2022年1月1日以前的建设内容不论获得财政扶持与否,本次都不给予财政扶持。

3.同一项目单位(包括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同一法定代表人,且业务性质相同)近3年内(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所承担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存在验收未通过情况的不得申报(包括被撤销自治区级、市级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的业主)。

4.以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但不接受动态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

5.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反耕地保护相关规定,或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不完善的,不予扶持。

四、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市、区)、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市、区)、绩效管理延伸到县(市、区)。由市级根据前期摸底调查情况,统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下达各县(市、区)的补助资金和目标任务数量详见附件1《南宁市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项目切块资金分配表》。 

(一)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

1.扶持范围:本方案可以扶持2022年1月1日以来已经开工建设(包含已完工)的项目,包括引进推广种植或养殖新设备、设施,开展种养殖标准化基地建设、生产;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整理包装、储存、运输、保鲜、冷藏设施建设和市场运营销售;农机具库棚、维修车间、零配件供应间建设等可形成固定资产的环节给予扶持。对于农业机械购置相关费用的有关要求如下:

1)如购置农机具列入项目财政补贴建设内容,所购机具已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可以累加使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累加后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机具购置价格的40%,且必须优先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所购机具未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则可使用项目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机具购置价格的40%。

2)如购置农机具未列入项目财政补贴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所需机具的购机资金可以作为自筹资金。

2.扶持标准:项目资金以项目业主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扶持金额为不超过项目申报投资总额的4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家庭农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不得将其他项目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作为本次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也不得将其他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要求配套的自筹资金计入此次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实施)完工并经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一律不得列支地方管理费、“三公经费”、会议费、交通费及福利扶持等方面支出。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新型经营主体专项培训

补助2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每个县(市、区)直接补助1万元,用于邀请专家授课费、授课场地租用费、现场实地教学交通费、培训资料费、农民误工补助费、餐费等。

五、实施管理要求

(一)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项目按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业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自然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筛选出备选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补助项目—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协议)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要及时按程序做好具体申报通知、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二)加强项目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南宁市相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3年9月30日前将项目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3)盖章扫描件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备案。在2023年12月31日前,如有县(市、区)仍未下达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和开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训的,市农业农村局将对相关县(市、区)进行通报和约谈。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应在2024年6月底前建设完工并完成验收工作。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全面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三)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完成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项目任务,合理组织、精心安排,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要加强项目的建账归档工作,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收集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下达项目通知、实施总结、验收申请、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材料,做到实施过程有记载,有项目实施前、中、后期重点建设内容的图片。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财政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联系,联系电话:5536745,邮箱:nnsnyjjgk@126.com。

附件:

1.  南宁市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项目切块资金分配表

2.  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书(模板)

3. 申报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项目信用承诺书

4.  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汇总表

5. 2023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南农局发〔2023〕68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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