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辖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
为支持我市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5〕2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2016年市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相关资金,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县区审核推荐、市评审确定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
一、扶持目标和原则
(一)扶持目标。围绕发展现代农业这一主线,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促进我市合作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加快发展步伐,进一步培育、壮大一批国家级、自治级、市级和县区级示范社,实现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促双增”目标。
(二)扶持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鼓励群众和社会投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在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
2、绩效优先,示范带动。重点支持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管理较为规范、已经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带动农民群众增收比较明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县区级示范社。
3、围绕目标、突出重点。围绕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能力、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户稳定增收的目标,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其加强和规范自身管理,提升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增强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带动农民增收。
二、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北海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统一社会化服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下同)和家庭农场(含种养大户,下同),符合本指南相关申报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提供的统一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为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和林业生产经营统一提供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服务;统一提供沼气维护、用水管理等服务。
(二)申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申报:
1、申报对象申报前三年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但没有按要求实施项目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浪费或不良影响的;
2、申报对象所申报项目不在扶持范围,或所实施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3、申报材料、申报主体或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对象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4、申报对象所生产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5、所申报项目(指同一实施对象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内容的项目,下同)在申报前三年已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含连续三年获得财政贴息)的。
三、申报条件和重点扶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扶持的相关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1、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并按章程规范运作 ;
2、截至2015年12月 31日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 ;
3、有明确的生产经营业务且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正常开展;
4、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生产经营活动及收支情况能够全面、真实、清晰反映 ;
5、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近2年 (注册不满2年 ,从注册之日起)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被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不良纪录。
6、对以前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没有严重违规使用和浪费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二)规模条件。申请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应当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之一: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申报主体。2015年底合作组织成员3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全年粮食产量18万公斤以上(年均亩产600公斤以上),2016年合作组织规模和生产规模不低于2015年。
2、从事其他自治区和市鼓励类种养加产业的申报主体2015年底合作组织成员2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养殖销售额200万元以上;2016年合作组织规模和生产规模不低于2015年。
3、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机械化等社会化服务的申报主体。以提供农机化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用水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合作组织,属经营性合作组织的;2015年底合作组织成员(会员)1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服务对象10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400亩以上;属公益性合作组织的,2015年底合作组织成员(会员)100户以上,服务对象 10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500亩以上;同时,2016年合作组织成员数量和服务规模不少于2015年。
4、家庭农场种植面积不少于 50亩,或销售收入不低于30万元。
(三)重点扶持对象
2016年农民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对象:
1、获得县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组织。
2、其他没有获得县区级以上示范社的合作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也优先予以扶持:
(1)为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和林业生产经营提供农业机械化等统一社会化服务,且服务效果较为明显的合作组织;
(2)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或农超对接且规模较大,带动群众较多的合作组织;
(3)从事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种养加”一体化循环发展,林业生态建设或利用林地资源发展种养产业、且规模较大,带动群众较多的合作组织;
(4)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合作组织。
(5)自治区、市级特色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内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
四、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一)补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助。
1、直接补助。2015年自筹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实施项目,所实施项目符合自治区和市鼓励方向、且已实施完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直接补助;根据核定的申报单位2015年项目建设投入情况、业务规模、生产经营成效和带动群众情况按一定金额给予直接补助,但每家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自身实际投入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先建后补。2016年申报新建项目,且所申报项目符合本指南相关条件和支持方向的合作组织,可以申报先建后补。根据2016年申报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投入、预计效益、带动农民人 数及收入增加情况等)等因素,结合2015年实际经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但每家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自身计划投入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3、贷款贴息。申报对象在 2015年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且未获得相应财政贴息等财政扶持、申报项目属于本通知范围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就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属于所申报项目的贷款利息申请贴息补助。实际贷款时间、期限前后跨越上述时段的,按上述时段内的实际贷款时间和贷款额申报。财政部门将根据评审结果,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 1年 )的 ,按1年计算贴息,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60%,且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二)补助资金拨付及管理
1、补助资金拨付
补助对象和金额确定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相关县区财政部门,并报财政厅备案。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下达的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合作组织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区别不同补助方式审核拨付资金。
(1)直接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后一个月内,通知相关合作组织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或复验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2)先建后补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督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合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根据实施进度情况、合作组织拨付资金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分次拨付资金。预拨补助资金的,预拨金额最多不超过拟补助金额的70%,其余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拨付。
(3)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的资金文件一个月内,通知相关合作组织提出拨付资金申请,连同原申报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材料一并报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复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合作组织按程序一次性拨付资金。
2、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补助资金由合作组织用于与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相关的各项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2)获得扶持的合作组织应当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合作组织自身发展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开支范围、内容和标准应当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并获得通过。补助资金不得直接量化分配给合作组织成员个人,但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3)对合作组织的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和方式,因合作组织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相关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使用申请,经同意后可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4)对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成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追回补助资金。
六、项目实施管理
(一)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反馈、纠正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收回意见,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
(二)及时组织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验收的重点是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申报的目标要求,以及财政补助资金是否规范有效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6年底前分别向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结果材料。
市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各地组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三)积极组织绩效考评。
在项目实施完毕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于2016年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考评结果。
五、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1、县区组织申报。县区财政、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将项目申报通知给予公开,广泛宣传和发动所属辖区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养殖大户等主体做好项目申报。
2、申报程序。实施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 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所申报项目编制的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向当地农业、水产、林业、水利、农机等(下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 。
(1)提交申报文件。申报主体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文件,简要介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内容、申报事项及财政补助金额、申报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
(2)提交申报文本。按附件4、附件5的格式编写申报文本,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依据前述项目的申报条件在申报文本中附上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组织成员花名册、成员出资情况、合作组织种植面积租用土地的有效证明;2014年-2015年的会计报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提交)等;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证书或产地、产品认证使用授权书;农林部门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农林部门批准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有关证明;带动农户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相关材料,或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申报本项目前三年内有无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告知书(包括获得补助的名称、组织申报的部门、时间、金额、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有违规的情况)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以申报主体为单位装订成册。
(二)县区级初审推荐
1、分部门初审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主体交来的材料后,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填写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2、联合评审推荐。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表和推荐意见后,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评审推荐小组,共同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推荐上报项目名单,出具推荐意见。
合浦县推荐上报的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三区各推荐上报的项目最多不超过3个。
3、联合行文上报。县区联合评审推荐小组通过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后,县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
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县区财政部门在组织评审中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无异议,但推荐上报项目不合规、不真实、不可行的,负连带责任;不尊重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且所推荐项目不合规、不真实、不可行的,单独承担责任。
(三)市评审确认
1、在县区申报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水产、林业、水利、农机等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县区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制定。
2、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评审结果,结合专项资金额度,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扶持对象总数和扶持具体金额。
3、市级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后,市财政局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拨付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六、申报时间要求
请各县区于2016年3月27日前通过纸质件(一式六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联合行文报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联系人:陈强军,电子邮箱: bhczjnyk3075320@163.com,联系电话:3033686;农业局联系人:苏东梅,电子邮箱:bhnyj2061507@163.com,联系电话 :2061507;水利局联系人:罗小莉,邮箱:bhslk@163.com,联系电话13877903586;水产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李芳,邮箱:bh3068102@126.com,联系电话3059461;林业局联系人:陈张权,邮箱:bhlgb@163.com,联系电话6809031;农机局联系人:廖海洪,邮箱:bnj6806@163.com,联系电话13907795577)。逾期报送的将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由县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逐级填写);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初审表(由市和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填写);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统计表(由县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填写)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申报表(由申报项目主体填写)
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文本编制提纲(由申报项目主体编制)
6、申报主体在近三年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申报主体填写,县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7、承诺函(申报主体填写)
北 海 市 财 政 局 北 海 市 农 业 局
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北 海 市 林 业 局
北 海 市 水 利 局 北 海 市 农 机 局
2016年3月8日
附注:该通知文件来源于北海市农业信息网,相关附件可从该网站下载,链接:
http://www.gxny.gov.cn/beihai/zwgk/tzgg/201603/t20160311_476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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