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桂办发〔2015〕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68号)和《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南发〔2012〕6号)和《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07〕 162号),为鼓励发展适合规模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现代特色种养业聚集,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现发布南宁市2016年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财政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重点扶持产业
南宁市2016年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销售、电子商务以及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生猪、肉牛肉羊、罗非鱼和富硒农业、生态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
三、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原则上重点扶持参与贫困县(区)、乡、村扶贫开发的农业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参与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农业企业。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五)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实施的项目能直接带动农户,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主要来自市内农户,流通设施项目能够有效的带动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对新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优先考虑,新建加工企业和电商企业申报项目不受(一)(二)限制;连续两年以上获得各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再列入扶持对象。
四、支持方式、类型和补助标准
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实行县级财政先建后补制予以适当补助。
(一)农产品加工项目。新建、改扩建加工设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完成投资1500万元以上,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资金600万元。
(二)农业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现代流通电子商务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产品设计、宣传及推广等,当年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资金300万元。
(三)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新上种、养规模化项目,当年投资(不含资产、资源租赁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资金300万元。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目申报材料包括:《201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2)、《201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格式见附3)、2015年度财务报告、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文件应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发送电子版。
(二)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填制《201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书》、《201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由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初审,经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每个县(区、开发区)上报名额为3个以内企业项目,请择优推荐当地具有标志性或者代表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上报。项目各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严格把关,针对申报项目务必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时限。请各县(区、开发区)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和上报文各一式二份报送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和市财政局农业科,电子文档报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邮箱(nnsjgz@163.com)、市财政局农业科邮箱(nnnyk@sina.com),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廖芹2613133;市财政局 林洁华2189282。
六、项目实施
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龙头企业须向当地县(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当地县(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企业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项目财务报告,备齐项目有关票据,县(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项目验收报告送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
项目实施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实施内容的,企业须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报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项目单位由于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实施的,取消项目计划,市财政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资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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