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4日    浏览次数:2473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桂农办〔2016〕30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了《广西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广西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广西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认真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要求,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优先扶持与产业脱贫有紧密联系、能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贫困户分享产业发展红利的项目。

二、扶持范围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未制定规划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2类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进行扶持。主要包括经济林、粮油糖、果蔬、桑蚕、中药材、茶叶、猪禽蜂、食草畜及水产等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及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一般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对于在非开发县实施的项目,能直接带动农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申报主体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已列入我区2017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贫困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不在此次申报范围。试点县政府可根据扶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扶持本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资金可从已安排到试点县的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主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一)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发〔2016〕5号)执行。在项目批复并按计划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从2018年度的资金中予以安排。

  2.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集中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内容。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得用作流动资金。

  3.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涉农企业项目为90万元至4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为60万元至150万元;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为30万元至90万元。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二)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逐级汇总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情况进行贴息结算,从2018年度的资金中予以安排。

  1.贴息范围:列入2017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贷款,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

  2.贷款时间:新选项的项目贷款为2017年签订合同的贷款;上一年度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扶持,且在有效期内的同一贷款(不含延期贷款),可继续申请并列入2017年的贷款贴息计划。

  3.贴息期限: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4.贴息规模: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涉农企业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30万元。

  5.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合作备案,且在贴息期限内的项目,无需在选项阶段申报。

(三)其他政策。

  1.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扶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产业化发展项目。

  2.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并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计划及效益等因素,可适度调整、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补助额度。

  3.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原则上需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4.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5.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8.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规定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持续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4)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5)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实施的项目能直接带动农户,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主要来自国内农户,流通设施项目能够有效带动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

  (3)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

  (4)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3)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提供相应农业服务技术及服务工具的能力。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申报单位。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5.同一项目得到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

  6.2013-2016年,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已3次以上(含3次)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合作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

  7.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2015年及以前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的项目,截至本次申报时该项目尚未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的。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具备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推荐。

  1.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3.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二)申报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涉农企业申报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出具“先建后补”承诺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并出具“先建后补”承诺书。

  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其中附件等资料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参考大纲。

.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2017年度拟申请贷款的需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登记材料,其他企业或项目认证资料等,贷款用途及简要项目计划说明,上一年度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扶持,且在有效期内并继续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贷款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彩色复印件,并加盖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公章。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电子版(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财政部门索取,或在广西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3.各市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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